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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电梯内暴打妻女,说理千次不如严惩一回

由 简振武 发布于 综合

连日来,一段“电梯内暴打妻女”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让人心疼又气愤。据@包河公安通报,3月18日20时许,包河公安分局滨湖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电梯内遭到丈夫殴打。经调查,孔某某与张某因家庭纠纷产生口角,在其居住小区的电梯内殴打妻子张某,并在殴打过程中将其女儿嘴部打伤。目前,孔某某已被警方依法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但凡看过上述视频的人,都会对该男子的凶残行径感到义愤填膺。两口子一起过日子,难免有一点磕磕碰碰,但家庭成员之间,就算有了矛盾纠纷,也应通过平和、宽容、理性的方式解决,而不能以拳脚相加,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可在视频中,只看到暴力和凶残,对结发妻子不见丝毫温情;虎毒尚不食子,在盛怒之下,甚至向年幼的女儿大打出手,致其受伤,更让人感到男子的冷血无情。

千万不要以为,丈夫打妻子,还是所谓的“家务事”,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可以在“内部消化”,别人干涉不得。公民的人身安全,任何人都不能肆意剥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置,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行为,法律则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旦超越以上限度,则可能触碰刑法红线。如果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该男子除了在这次电梯内有施暴行为,还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妻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那么就会涉嫌构成虐待犯罪,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更重的刑罚,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该男子暴打妻女是故意伤害犯罪。这一罪名是否成立,主要看该男子单次殴打的主观方面,以及伤情的轻重程度。如果电梯事件中,该男子主观上对妻女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肉体、精神摧残和折磨的故意,而且妻女的伤情经鉴定在轻伤以上,那么就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可能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家庭暴力是不折不扣的社会顽症。如今,虽然有了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受害人也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保护,但现实中的家暴行为,仍不时刺痛公众的双眼。今年3月1日,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布《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以320份涉家暴案件判决书分析显示,女性受害人占比近九成,涉家暴案件认定率偏低,情况仍不容乐观。要摆脱这种局面,不仅需要立法“持续加码”的努力,也需要司法、执法“落地有声”。唯有让施暴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让他们真正有所警醒、有所畏惧、有所顾虑,缩回罪恶的拳脚,才能保护那些孱弱的被施暴者。

对于那些肆无忌惮的家暴者,说理千次不如严惩一回。那些重重落在身上的板子,更能让他们清醒一点。

(作者 杨晨,摘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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