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廓清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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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完颜平(纪检监察工作者)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纪委公开宣布严查诬告陷害行为3个月后,省内首例“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一审落槌,当事人62岁的孙绪宏因诬告一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期,中央纪委发布了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国多地分别有查处诬告陷害的案例见诸报端。这释放了一个明显信号,查处诬告陷害的力度正越来越大。

近年来,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正风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间也出现了一些异常的检举控告现象。两会之前、换届选举、干部选拔、评优评先乃至职称评定,往往是检举控告的“多发季”。但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其中不少为诬告陷害,严重干扰了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使一些党员干部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和名誉损害,挫伤了一些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正风反腐产生了消极效应,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也恶化了局部的社会风气。

诬告陷害易发多发,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蔓延态势,其中有着复杂的原因。某省级纪委监委专项调查显示,诬告陷害的主体多为党员干部,也有一般群众;动机多与个人利益相关,或因谋求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对个人待遇不满,或因工作积怨,出于个人之间的矛盾打击报复、发泄情绪,或因“我不行,也看不得你好”“一封信、几毛钱、查上你半年”,或就是习惯性诬告陷害,无事生非;手段多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肆意造谣中伤他人。有一种现象亟待引起重视,有的人“借反腐之名打击排斥异己”,为了达到“把谁拉下来”的目的或阴暗心理作怪,动辄以各种手段向纪委“检举揭发”,实则无中生有,实属诬告陷害。这种行为极为恶劣,影响也极为严重,不但对党员干部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事实上也对我们党的形象泼了污水。

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对不实举报信件“满天飞”,诬告陷害堵不胜堵、防不胜防的现象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向不实举报说“不”,对诬告陷害“零容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但也应符合正当规范程序,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监察法以及刑法对此都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防止诬告陷害的“笼子”越织越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指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同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还特别强调,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既表达了鲜明的态度,又亮出了纪法的准绳,为界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有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诬告陷害行为人系中共党员或者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批评提醒,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特别严重的依法处理,以体现精准认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以案促改、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从容错纠错,到澄清正名,再到查处诬告陷害,体现中央精神的一脉相承;从一般要求,到会议讲话强调,再到下发文件形成制度,则体现了法治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制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章明确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实践需要。从本质上说,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委监委打击的不是检举控告本身,而是打击打着检举揭发的旗号实施违纪违法的行为;不是不要检举控告,而是要把正常的检举控告和非法的诬告陷害严格区分开来,进一步纯洁检举控告动机,净化检举控告环境,建立良好的检举控告秩序,形成既不影响正常举报又关心保护干部的良性循环。从而既拓宽了通过检举控告掌握违纪违法线索的渠道,使腐败分子无处藏匿,又使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的干部不受诬告陷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定论和处理,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荣辱,必须重事实、重证据,一是一,二是二。核查既有“查实”也有“查否”,要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7日 02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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