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摩擦现状及对策

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成为阻碍 “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重要因素。根据WTO统计,2000-2015年间,我国共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1033起,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发起350起,占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总量的34%。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在国家间呈现不均衡状态。根据GAD(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的统计,2000-2015年,“一带一路”沿线共有印度、土耳其等18个国家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总量为1349起。其中,印度对外发起反倾销的数量居首位,为623起,占“一带一路”国家全球反倾销调查总量的46.18%,远远高于其他国家。除印度之外,土耳其、印尼、巴基斯坦、泰国、马来西亚、埃及、俄罗斯等国也是“一带一路”国家中反倾销措施运用比较频繁的国家。在这18个国家中有13个国家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总量为350起,“一带一路”国家对华反倾销数量占其对外发起反倾销总数量的26%,对华肯定或部分肯定裁定比重达81%。

从发展趋势来看,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带一路”国家中,土耳其和印度对华发起调查数量波动较大。印度对华反倾销数量在2008年达到15起后开始下降,但在2011年重新上升;土耳其对华反倾销在2003年达到15起,随后开始整体下降,并在2011年为0起,但随后开始持续上涨。其他“一带一路”国家对华发起反倾销数量较为平稳,但是泰国、巴基斯坦对我国反倾销数量近年有上涨趋势。

从涉案产品的行业分布来看,按国际HS编码前两位进行分类,2000-2015年,“一带一路”国家对华反倾销调查涉及商品中占比最大的是“贱金属及其制品”,占比34.37%;其次“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占21.37%;“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占15.94%;占比排第四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零件、附件”占9.26%。可见,“一带一路”国家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涉及的商品多为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对外贸易地理方向、贸易产品结构、出口企业转型均产生重要影响。客观认识我国与 “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摩擦,并妥善解决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建立友好政治关系基础上,我国可与“一带一路”国家进一步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议,如减免关税等以消除贸易壁垒,减少商品贸易的障碍。鼓励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增强“一带一路”国家的区位优势,增加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的内部化倾向,并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规模经济优势,降低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几率。

其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进口。由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出口商品结构相似,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者资源密集型产品,竞争性导致贸易摩擦增多。因此应着重转变贸易结构,由重视出口数量转变为重视出口质量,从以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商品出口为主,转为以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商品出口为主。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扩大进口。许多“一带一路”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相较于我国成本较低,我国若适当地选择用成本低的劳动力密集型进口商品来替代国内同种商品的生产,虽然生产者剩余有所减少,但较低的价格可使我国消费者福利大大增加并淘汰我国落后产能。并且对贸易国进口量的增加能增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友好关系,减少反倾销报复的可能性。

最后,我国企业应树立反倾销意识,建立适合本土企业的预警机制。企业应积极配合反倾销的申诉和调查工作,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科学地进行反倾销应诉决策。企业在出口时,要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适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一带一路”跨境支付平台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在支付平台中增加反倾销预警机制,设立一套算法从而针对“一带一路”国家所有可能引发反倾销的因素进行计量分析,预测企业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概率。而我国企业也应积极使用类似平台进行对外贸易结算,并时刻配合相关行业提供算法中可能用到的信息,从而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反倾销进行有效预警和预防。

(摘自: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周忠高主编的《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十章,本文作者: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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