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张恒自从分手后,就一直风波不断。先是女方起诉男方借款不还,两人的民间借贷案引发热议。接着,在3月份张恒突然曝光郑爽在美国代孕生子,导致郑爽事业人设全面崩塌。日前,有关郑爽与张恒的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出炉,张恒败诉。
不过,张恒的律师周俊于今日发布了动态,对此进行了质疑,其不但称“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还称二审判决书中引用的上诉人(张恒)观点与代理人(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书面《上诉意见》完全不一致(漏洞?)。
为了知道周俊律师所称的哪里不一致,我们先将二审判决书中,张恒的“上诉请求”概括一下,具体为六大条:
一、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恒郑爽为恋人关系错误,案涉欠款支付时双方系同居关系,基于双方之间
“近乎夫妻”
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从双方聊天记录的字面意思判断2000万元的性质。
二、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张恒方认为,一审法院不顾二人存在事实同居关系、劳动关系经纪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做出“借款”的错误结论。具体细节有:双方同居期间经济上基本混同,2000万元的用途等等。
三、张恒方认为,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具体是认为一审法院仅凭郑爽提供的,单方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以及聊天记录就将案涉款项定性为“借款”。
四、张恒方认为,如果法庭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10年。而张恒为郑爽工作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已足以偿还2000万,张恒方认为其已等同于“清偿全部借款”。
五、张恒方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具体为:
1、张恒举报郑爽可能存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2、2020年1月8日,法庭向郑爽所做的谈话笔录未向张恒出示以及未经过张恒答辩。3、郑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未经过质证。4、一审判决书中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
六、张恒方认为,郑爽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属于采取虚假陈述捏造事实,从而虚构民事纠纷的手段,涉嫌违法犯罪。
而周俊所晒出的《上诉意见》总体可概括为三大部分:
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该处与二审判决书中第五条大致相同)
具体为:1、张恒方认为一审对上诉人(张恒)提供的6份证据没有组织质证,2、认为一审法庭对郑爽于2020年1月8日所做的《谈话笔录》没有向张恒出示,同时也没有让张恒答辩,在《上诉意见》中张恒对此进行了答辩。3、对于郑爽方提交的2018年11月的聊天记录没有进行质证。
二、一审判决未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张恒方认为,张恒和郑爽
“近乎夫妻关系”
,决定不能从简单的字面意思去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张恒方认为两人不仅在生活上如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在经济上、工作上也是高度混同,因此张恒在工作中的报酬与费用,都没有与郑爽结算,而这些“共同创造”的收入都由郑爽支配。
(该处与二审判决书中第一条大致相同)。
2、认为一审判决中,二人聊天记录中出现的“借”字眼是片面认定,在此张恒方回顾了与郑爽的相识恋爱同居,随后开公司合作过程,而案涉款项2000万元,张恒认为是在具体的“解除同居关系威胁”“张恒在酒吧喝酒”语境下,从而说了“借”。
(该处在二审判决书中的上诉人意见中没有体现)
3、张恒在《上诉意见》中陈述2000万元的去向和实际用途,称自己为郑爽工作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并且2000万主要用于二人共同日常生活的支出,公司运营费用,郑爽对企业的投资,以及两个孩子的代孕费用等。
(该处表述内容与判决书中第二条基本相同)
4、张恒方认为,因两人“近乎夫妻的同居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聊天记录中出现“借”字来确定款项性质。
(该处与二审判决书中第一条大致相同)
三、一审判决没有依照有关审理民间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和认定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错误判决,此处涉关法律条文的描述,不赘述。
(该处与二审判决书中第三条大致相同)
不过有一条值得注意的是,张恒方提醒二审法庭注意:郑爽提起本案诉讼是另有目的:
张恒方认为:郑爽的目的是通过国内的官司,申请冻结张恒名下所有账户,从而达到切断张恒的经济来源,逼迫张恒放弃抚养孩子的目的。
(该处在二审判决书中的上诉人意见中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从张恒方律师所晒出的《上诉意见》来看,该内容更为详实,细节也更为丰富,而且语言表述确实和二审法庭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张恒方上诉意见不同,但法庭也是基于判决书篇幅概括性的进行表述,至于二者是否真如周俊律师所称的“完全不一致”,还需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判定。
之前的3月22日,两人在美国的抚养权案件也开庭审理,据悉,郑爽于2月11日前往美国,当开庭时采用直播方式,郑爽张恒都只通过语音出镜,并未现身,据悉该案将于4月6日进行第二次庭审,届时双方谁胜谁负可能会终有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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