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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8月3日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对各类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处理措施,其中科学技术人员的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暂行规定》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其中,科学技术人员的12种行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违规行为包括9种情形,比如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
《暂行规定》对各种违规行为规定了警告、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同时规定,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2至5年不等的相关资格,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