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爱健康集团(01889.HK)接获法院民事判决 公司及前董事应共同承担诉讼金额

格隆汇1月18日丨三爱健康集团(01889.HK)公告,公司已接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出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的民事判决,内容有关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针对(a)本公司;(b)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为公司前附属公司,并已于2019年4月完成出售);(c)前执行董事林欧文;及(d)前执行董事林敏提出的诉讼。

原告最初于2018年8月30日向法院提交申索书,当中,原告指称公司当时的附属公司福建三爱已于2016年3月21日与原告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原告同意向福建三爱出租若干资产,为期36个月,总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35亿元,利率为8.3%;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林欧文及林敏各自分别与原告订立担保协议,为福建三爱于融资租赁协议下所欠债务提供共同担保;及福建三爱自2017年8月20日起未有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租金,及公司、林欧文及林敏未有履行担保人义务。公司已于2019年7月收到申索书。

因此,原告要求福建三爱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到期租金人民币3385.5万元及就此应计的违约利息、未到期租金人民币4759万元、违约金人民币476万元(即未到期租金的10%)、法律费用人民币800,000元、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公司、林欧文及林敏对福建三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欠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原告亦向法院提交一份据称于2016年3月22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该会议通过了批准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案。然而,据显示,当时的董事中只有林欧文及林庆平出席会议并对决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就原告的申索而获得的中国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抗辩,声称决议案及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受其约束。

根据判决,其中包括:福建三爱应在判决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未付到期租金人民币3385.5万元及就此应计的违约利息、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剩余的到期租金人民币4759万元、违约金人民币476万元、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法律费用人民币800,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2,65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75,636.06元及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及公司、林欧文及林敏应共同承担诉讼金额,彼等在解除共同承担的有关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三爱申索赔偿。

诉讼当事人可于2021年1月23日或之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现正咨询其中国法律顾问意见,并有意于最后期限或之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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