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先动手打你,或者威胁你
你能还手吗?算正当防卫吗?
以下就给大家解读一下:
什么叫做正当防卫
在现实中,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
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属于特别防卫权,而行使这一权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
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大家对于正当防卫有以下9个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你,我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1、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
2、立马跑路,躲避殴打。
最后,如果因为你不恰当的“正当防卫”,给他人造成了伤害
那么,下面的“打架”套餐了解一下 ~
轻微伤:
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轻伤:
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重伤: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同时,有的“套餐”还有买一送多的大“优惠”!
例如:
1、民事责任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2、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此后可能会导致你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等等。
3、一旦留下前科劣迹,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当事人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就业都将可能受限制。
所以说,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打架斗殴,能动嘴就千万别动手,打输住院,打赢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