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长假出游注意啦!
滨湖交警部门发布了
2020年中秋国庆长假期间
滨湖辖区出行提醒
为维护中秋、国庆长假期间滨湖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现公安交警部门对“双节”期间,辖区道路采取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作出行提醒:
一、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十八湾地区周边一律禁止烧烤,且附近没有大型停车场地,若广大游客朋友选择前往十八湾地区进行休闲娱乐,请选择公交88路或89路等公共交通方式前往。
二、2020年10月1日00时至10月8日24时,公安交警部门将对环太湖公路(姚湾至孟湾段,约3公里)实行临时禁止停车措施,对违停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进行拖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要随意停放车辆。
滨湖严管道路一览
一、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二、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和流量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下列路段增设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禁止临时停车或者停放车辆。
梁溪路(运河西路至梅园立交)
梁清路(湖滨路至梅园立交)
湖滨路(开源大桥北匝道至中南西路)
青祁路(大池路至太湖大道)
蠡湖大道(太湖大道至南湖中路)
太湖大道(环湖路至湖滨路)
金城西路(蠡溪路至经贸路)
五湖大道(中南西路至金城西路)
具区路(五湖大道至山水东路)
环太湖公路(梅园立交至青龙山路)
钱胡路(刘闾路至胡阳路)
蠡溪路(太湖大道至梁溪路)
隐秀路(大池路至五湖大道)
鸿桥路(太湖大道至大池路)
环湖路(锦园路至鸿桥路)
中南西路(蠡湖大道至蠡溪路)
大池路(青祁路至钱荣路)
香雪路(环湖路至环太湖公路)
独月路(环湖路至环太湖公路)
青龙山路(环太湖公路至桃花山隧道)
渔港路(锦园路至环太湖公路)
振胡路(胡埭人民西路至钱胡路)
胡埭人民路(沪宜路至刘闾路)
缘溪道(清源路至南湖中路)
金石路(周新路至高浪路)
周新路(金石路至蠡湖大道)
震泽路(山水东路至五湖大道)
南湖中路(五湖大道至缘溪道)
山水东路(鼋渚路至高浪路)
梅梁路(思源路至湖山路)
景宜路(建筑路至环湖路)
犊山大堤(环湖路至十里芳堤)
十里芳堤(鼋头渚充山大门至犊山大门)
鼋渚路(山水东路至十里芳堤)
群灵路(古竹路至新龙路)
稻香路(湖滨路至青祁路)
青山西路(梁清路至大池路)
滴翠路(蠡溪路至景宜路)
青莲路(青祁路至蠡溪路)
北华巷(建筑路至太湖大道)
住友路(湖滨路至梁荷路)
甜爱路(青祁路至孙蒋路)
震美路(太湖大道至中南西路)
望山路(蠡溪路至经贸路)
蠡鸣路(隐秀路至陆巷路)
蠡夏路(隐秀路至陆巷路)
老湖滨路(蠡溪路至蠡湖大道)
金水路(中南西路至金城西路)
会友西路(五湖大道至金水路)
湖滨商业街(中南西路至望山路)
经贸路(望山路至金城西路)
尚美路(望山路至蠡美路)
美湖路(经贸路至蠡太路)
蠡太路(望山路至美湖路)
蠡美路(经贸路至尚美路)
丹桂路(梁溪路至大池路)
山语路(鸿桥路至丹桂路)
公益路(梁清路至大池路)
龙山路(梁溪路至大池路)
鸿秀路(滴翠路至建筑路)
溢红路(明园路至隐秀路)
吟白路(鸿桥路至隐秀路)
明园路(建筑路至滴翠路)
永固路(环湖路至环太湖公路)
雪港路(独月路至银湖路)
银湖路(环太湖公路至环景路)
环港路(环一路至听涛路)
香梅路(独月路至永固路)
安泰路(刘闾路至芙蓉北路)
清晏路(五湖大道至蠡湖大道)
乐山路(峰影路至湖山路)
三、对于车辆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 3 分。
日前,滨湖警方发布《2020太湖文化艺术季“遇见美好生活节”举办期间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和空飘物禁飞通告》
禁飞区域示意图
、
▲花彩小镇(花星球)禁飞区域
警方提示
根据《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起飞位置或者民用无人机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进行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无锡滨湖发布
编辑:无锡发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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