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检察依法起诉以黄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6月11日,新昌县检察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依法对黄某龙、宋某庆、黄某超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黄某龙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某处设立办公室,笼络被告人宋某庆、黄某超、周某等人在嵊州市非法发放高利贷。2013年6月,黄某龙与俞某某因借款问题发生争执,黄某龙经过组织策划,纠集宋某庆、黄某超、周某等人在办公室殴打俞某某,指使周某用自来水管打断俞某某左手臂,并拍下俞某某被殴打求饶视频立威,因此极大提升了知名度,树立了非法权威。2013年7月12日,黄某龙以办公室为经营场所登记成立了嵊州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长期非法对外发放高利贷。2015年期间,黄某龙以抵债方式从他人处获得嵊州市某娱乐会所股权,安排手下进入会所成为内保看场。该团伙逐渐发展成为以被告人黄某龙为首,以被告人宋某庆、黄某超为骨干,以被告人罗某、张某、王某帅、赵某明、周某、邵某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蔡某军、范某祥、过某波、赵某锋、黄某甲、黄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黄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结构紧密、层次分明。2013年至2019年,黄某龙及骨干成员被告人宋某庆、黄某超通过发放工资、支付生活费、摆平事端等方式笼络、控制、管理组织人员,形成听从组织指挥、有事随叫随到、出事由组织出面解决等不成文规矩。期间,组织成员分工负责,协助黄某龙在嵊州长期非法发放高利贷、经营某娱乐会所,依托组织影响力,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致使1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导致嵊州市多家企业破产倒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