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 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本次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上报的近百个案例中筛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四件,较全面地展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鼓励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二是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三是通过促进自愿和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今天发布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就是指导性案例中的一起。案情显示,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查封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乔某与牧业公司、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行为违法,并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执行案卷,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未向当事人送达。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某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经营陷入困境。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本案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被冻结的存款和被查封的房产足以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因此,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属违法。二是本案中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后,长期未向当事人送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17年12月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对于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意义重大。但该项制度应当依法运用,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还指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针对民营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冯小光表示,首先,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加大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大力打击通过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形成时间长、纠葛深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最后,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并与其加强联系,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