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要找准“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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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草案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应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点餐吃不完要“罚款”了?非也。不信你看,草案围绕“厨余垃圾处理费”起收点和收费主体给出的几个限定语“造成明显浪费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等,用词慎之又慎,温和而坚定地表达了一个态度:点餐剩菜,虽然说到底是消费者的私事和市场行为,公权力不会对其行政收费甚至罚款,但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和市场权利的前提下,尽力尝试引导和调适社会行为,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水中着盐,饮水乃知。草案看似对顾客提要求,实际上是给不浪费的顾客争取权益,字里行间融入了“公平”责任原则。平时我们外出点餐,每个人其实都在浑然不觉中为厨余垃圾处理费埋了单。因为不管“我”有没有浪费,商家都通过菜品间接收费的方式均摊到所有消费者账单上。这对于“光盘”的、没有形成厨余垃圾的消费者来说,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草案正是把这个责任边界划清楚了,谁生产厨余垃圾谁就付费,甚至可能一餐一价、一桌一价,就像自助餐对剩菜计量收费、商业车险差异化定价一样。说到底,收费不是目的,更不是立法的初衷,“厨余垃圾处理费”本质上是以立法为基石、以市场为主体,以差别化定价为杠杆,引导市场精准公平定价,给公众一张“文明餐桌”。

让浪费者有痛感,方能触及痛点。如何见效?下一步应细化标准。比如,如何界定“明显浪费”?打包之后转身丢弃算不算“浪费”? 厨余垃圾处理费用怎么定价,只卖大盘菜、餐套的餐馆,能跟提供小份菜的餐馆的厨余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一致吗?如果餐馆为了多销菜品,与消费者合谋,不对厨余垃圾收处理费,或只象征性地收一点,甚至在厨余垃圾总量上做文章,为了“平账”而藏匿和私自处理这些垃圾,造成新的垃圾分类问题和生态、管理等问题怎么办?家庭聚餐时面临新老食“尚”之争,公堂之上餐桌论“礼”怎么判……唯有让一些人有更强痛感,才可能有效地引导市场精准公平定价,为杜绝国家粮食安全遭“蚂蚁啃堤”做好立法和监管保障。

(刘冉冉)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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