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用7章65条的篇幅对湿地的定义及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认识,6月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曹县黄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举行山东省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省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郑汝志强调,《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我们要高度重视、精读细读,认真学习《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内涵,深刻领会《湿地保护法》在原则和理念、制度建设、系统性保护、科学利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精髓要义。下阶段,我们要按照“三个走在前”的要求,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湿地保护法》,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不断探索湿地保护修复新路径、新举措,努力提升湿地保护治理水平,全面推进新时期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湿地保护工作在推动美丽山东建设和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擅自占用、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
据悉,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按照湿地法的规定,全省湿地面积2600多万亩,包括河流湖泊湿地,滨海湿地,水田,盐田、内陆滩涂等。目前我省已建设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2处国际重要湿地,青州弥河国家湿地公园1处国家重要湿地,现有省级重点保护湿地53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近年来,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为契机,在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区域实施了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独特生态功能。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