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家住市北区的老人宁某某夫妇生有四子,分别为原告宁某一与被告宁某二、宁某三、宁某四。宁某夫妇生前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二手商品房,该房登记在宁某某之妻邵某某名下。宁某某于2010年8月7日去世,邵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去世。2015年11月,原、被告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宁某四有权支配父母留下的一切。2017年6月,原、被告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由宁某四个人继承,其他三人主动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邵某某去世后,原、被告就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原告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将涉案房产予以平均分配。
宁某一因生活困难,向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宁某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的曲乔乔、张学斌律师承办该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二位律师当即联系了受援人宁某一,向其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征求了宁某一的诉讼请求意见,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其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宁某一、被告宁某二、宁某三主张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将涉案房产予以平均分配,被告宁某四主张依照两份协议书,应完全继承涉案房产。在法庭调查质证阶段,承办律师出示了户籍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真实性得到认可。法庭认可被告宁某四提交的两份协议书的真实性,认为被告宁某四长期与其母邵某某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承办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第二份协议书时,母亲邵某某尚健在,该协议内容涉及对遗产的处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邵某某生前,其四名子女并不享有继承权,继承关系尚未发生,四名子女之间达成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系无权处分,因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认为宁某某去世后,原告被告之间达成的遗产处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邵某某在世时四子女之间达成的遗产处分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四名继承人按份共有,宁某一占涉案房产的13%,宁某三占涉案房产的13%,宁某二占涉案房产的13%,宁某四占涉案房产的61%。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只存在身份关系,尚未取得继承权,也不能确定是否能够取得继承权,因此,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实际放弃的是一种尚不存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结合本法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可见,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够有效的起点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青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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