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雷锋同志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2020年2月,上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公司成立起,公然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损害了以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为核心内涵的雷锋精神。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停!“雷锋”不能这样用!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检察机关认为:

该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以雷锋同志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推介,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损害了雷锋同志的名誉、荣誉,不利于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使用“雷锋”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含义,确系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

首先,被告以“雷锋”文字进行营利活动。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被告使用雷锋同志姓名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推介商业广告吸收会员、为付费会员寻找商机,并收取年费、服务费等进行营利。

其次,被告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曲解了“雷锋精神”。 真正的雷锋精神是一种无偿奉献的精神体验,是一种默默付出的高尚人格,体现了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倡导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企业精神,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值得肯定;但将此种运作模式假“雷锋”之名做商业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社会公众道歉。

“雷锋”二字已远远超出个人的姓名称谓

法院表示,半个多世纪以来,雷锋精神代代传承,“雷锋”二字已远远超出个人的姓名称谓,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弘扬。

雷锋同志作为家喻户晓的英雄楷模,其精神是永恒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的事迹精神激励着一代代中华儿女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被告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曲解了雷锋精神,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之侵害,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记者:张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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