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记者陈舒、刘欢、査文晔)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17日应询表示,台胞台企作为经营主体,其土地经营权和其他主体一样,一直受到保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这里的经营主体自然包括台胞台企。
17日出台的“农林22条措施”第1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当日国台办例行发布会上,蒋建平应询解读时作上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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