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丨微信群攻击他人,被判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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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微信群也属于公共空间,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就可以在业主微信群随便发言吗?让小编带您了解今天的案件……

基 本 案 情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均是某小区业主,二人曾因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产生过矛盾。2020年12月某日,王五在有115名群成员的业主微信群中发出9段语音谩骂张三,其中使用了“那只衰人”“发瘟”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引起群成员围观评价。

据此,张三以王五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但王五辩称其在微信群里所发的消息为客观事实,张三本就在小区内的社会评价低。

判 决 结 果

海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01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被告王五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原告张三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的行为确易引发对原告人格的贬损,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02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但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微信群上赔礼道歉足以弥补原告所受影响,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 条 链 接
案说民法典丨微信群攻击他人,被判名誉侵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说民法典丨微信群攻击他人,被判名誉侵权

目前,微信已成为公众日常沟通联络和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工具,因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2021年以来,海珠法院共受理此类名誉权纠纷31件,占名誉权纠纷案件总数比例高达81.6%。

微信群、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非法外之地。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微信用户切记谨慎言论、文明用语,别让沟通的工具,变成侵权的帮凶。即使双方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寻求合理正当的途径去解决,这对于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民一庭 刘伊莎 曹昭明

【来源:广州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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