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妻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来源:靖州法院】

以案释法|妻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近日,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在结婚时隐瞒自己精神病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案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靖州首例因隐瞒婚前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件。

以案释法|妻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案件经过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202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2021年3月,被告在某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王某总是责怪刘某,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12月,原、被告和平协商离婚,并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在2018年因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未能协议离婚。刘某这才得知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在婚前就已经确诊,觉得王某一直在欺骗自己,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因精神分裂症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被告称在结婚前已经告知原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案释法|妻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婚姻是陪伴,是接纳,婚姻也是信赖,是坦诚,婚姻当中一方对另一方的隐瞒,不仅仅意味着感情的欺骗,更是对整个婚姻,整个家庭的极不负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无效婚姻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即当事人有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是解除婚姻的权利,这既体现了婚姻自由、法律人性化的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以案释法|妻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蒙奕霖)

监制/王文胜 审核/方小泉 编发/张秋萍 张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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