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时,立法者就要顺应时代,修正完善,以适应时代需求。”
□本报评论员 夏远望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将其抛尸。警方通报,由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凶手不负刑事责任,收容管教三年,更让这种呼声达到顶点。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是1979年刑法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做出的规定。该年龄起点与当时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智发育、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世易时移,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发达,未成年人知识水平极大提高,物质和营养也远非昔日可比,现在的孩子无论体能、认知,还是行为能力,普遍而言都要超过上世纪末同龄孩子,如大连案中的蔡某某,作案时体重已接近140斤,身高170厘米以上。
与时俱进是法律应有的品格。法律条文则天然具有一定滞后性,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局限性。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时,立法者就要顺应时代,修正完善,以适应时代需求,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对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规定,胁迫、拉拢、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恶劣行为,将起到极大约束作用。
就法律精神而言,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毕竟只是未成年人中的极小一部分,我们既要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要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袒护孩子的恶,也不纵容孩子的坏”,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刑法手段惩治施害人的同时,也能实现安抚被害人和平息民愤的目的,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也是对最广泛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也有法律专家指出,当下十几岁的孩子身体发育较好,但这并不表明其头脑足够清醒,认知足够全面,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于重刑主义。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有三个关键词: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个别下调。这意味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一刀切”,更不会被滥用。
当然,法律不能解决也不应代替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问题孩子”背后,往往站着一个“熊家长”,而留守、失学、被欺凌等现象,也是造成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上世纪80年代轰动一时的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人物不囿于高墙之内,和整个社会相呼应。它告诉人们:少年犯不是一成不变的,感受着真挚的爱,就能寻回失去的世界,寻回良知与尊严。而这份爱,需要全社会来凝聚。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