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4.925万元;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97.6万元;在家中私藏枪支、弹药,藏匿“64式”手枪子弹144发、“77式”手枪弹匣5个、枪套1个……这个人,就是曾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的刘文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刘文章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职期间
收受他人贿赂224.925万元
刘文章,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大理州公安局保留正处级待遇干部,曾任大理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警支队长等职务。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刘文章在担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大理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925万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刘文章的受贿事实共有8项,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17年。刘文章利用职权便利,在二手车业务、道路清障施救服务业务、经营驾校等方面为这些行贿人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对方以过节费名义贿送的现金。
2004年至2011年间,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经营二手车业务和报废车拆解业务的张某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011年至2016年间,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段某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为其购买和经营道路清障施救服务公司提供帮助。
2011年至2016年间,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邓某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2万元,并为其购买和经营驾校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06年间,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承建大理州交警支队科技综合大楼项目的李某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违反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97.6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1年至2013年间,刘文章在担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长期间,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97.6万元。
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大理州驾校”)系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
2004年,大理州驾校校长邢某向支队提出出资购买、更换教练车。2005年4月11日,刘文章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向支队民警、职工家属参股分红的大理祥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后祥达公司、大理兴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先后共计出资人民币361万元购买50辆车提供给大理州驾校,车辆产权登记于大理州驾校名下,并由大理州驾校承担车辆购置、落户税费和产生的成本及所有费用。
2005年至2012年间,大理州驾校以车辆租赁费、一次性租赁费、残值转让费等名义支付给祥达公司和兴达公司共计人民币1068.6万元。在大理州驾校具有购置资金以及祥达公司和兴达公司仅出资购车的情况下,却以租赁车辆的名义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707.6万元。
另外,2012年间,刘文章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未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签批同意将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上缴财政的税后利润人民币90万元转移到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该款被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用于下属大理福善交通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90万元。
家中藏匿
5.6运动气枪1支、5.6运动长弹440发
2019年10月18日,大理州监察委调查组工作人员依法对刘文章位于大理市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地下室、二楼卧室床头柜、三楼书房组合柜查获刘文章收集并藏匿的“64式”手枪子弹144发、“77式”手枪弹匣5个、枪套1个、弹匣套1个、5.6运动气枪(含枪袋)1支、5.6运动长弹440发、5.6运动气枪弹2盒。
2019年11月5日,大理州监察委将上述物品移交大理州公安局枪支管理部门。
2019年10月17日,大理州监委对刘文章职务违法一案立案调查,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对刘文章采取留置措施。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拘留,4月2日决定逮捕。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刘文章家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224.925万元。
法院判决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
2020年5月18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文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4日,大理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刘文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925万元,受贿数额巨大;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97.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民用枪弹440发、私藏军用枪弹144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2020年8月11日,大理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文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24.92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