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他在救助站“打工”

法院罚他在救助站“打工”

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市检察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一处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

他在河道架网偷猎90只鸟被公安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胡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利用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包括红胁绣眼鸟、金翅雀、黑尾蜡嘴雀等在内的国家保护鸟类90只,2019年2月被判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鉴定,90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胡某某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共价值16600元。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胡某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除了坐牢还要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

因被告胡某某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一处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如胡某某未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同时判令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青岛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全省首起劳务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胡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且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以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代偿,综合考虑了加强公益诉讼审判执行工作与被告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这也是山东省首起适用劳务代偿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何文婕 张丽丽 张恬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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