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近30年无果的刑案,检方今日作出撤案决定 被同事“诬陷”的现金员:取保金还没还我
徐宏伟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表示,在撤案沟通过程中,现任洮南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态度积极,依法办案,不仅还当事人以公平正义,还积极沟通后续的国家赔偿等问题。
▲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徐宏伟贪污案撤案决定。受访者供图
10月9日,时隔近30年后,徐宏伟终于拿到了检察院的撤案决定书。
案件要追溯至1988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的金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丢失,时年26岁的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徐宏伟被认定为此案嫌疑人。
1990年,法院一审认定徐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宏伟上诉后,1991年,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992年,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持续了近30年。徐宏伟回忆,这些年,因为有“案底”,他没办法找正常工作,只能去各种工地出苦力,打散工,“提心吊胆的熬着。”
9日下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书,称徐宏伟贪污一案,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徐宏伟说,他后续会申请国家赔偿。徐宏伟的委托代理人提到,现任洮南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态度积极,依法办案。“30年没办下来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徐宏伟手持已经泛黄的刑事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物资供应站失窃 现金员被指监守自盗
1988年12月19日,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的金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丢失。
据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发4日后,时年26岁的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徐宏伟,因涉嫌监守自盗,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收容审查是中国公安机关对暂不宜适用拘留、逮捕的违法人员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1996年3月17日,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1989年12月9日,因查无实证,徐宏伟被解除收容审查。
直到1990年3月8日,徐宏伟的同事、物资供应站业务员庄乾波在吉林长春被抓获。
起诉书显示,抓捕当时,庄乾波正在长春用被盗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此后,庄乾波供述称,国库券是徐宏伟从办公室金柜里盗窃藏匿在他那的。同年3月29日,徐宏伟被刑事拘留。4月7日,徐、庄两人被洮南市检察院批捕。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990年11月30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1988年10月28日,徐宏伟动用公款9450元,购买了一台摩托车;1988年12月19日,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所管理的金柜库存现金3828.7元,国库券8744元全部盗出。案发后,徐首先进入现场,谎称金柜被盗现金1.1万余元,并将8744元国库券藏在庄乾波家仓房内。
法院还查明,1989年,庄乾波在齐齐哈尔市用一千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680余元、在洮南市邮局用100元国库券兑换奖券五张(每张面额二十元)、用50元国库券兑换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
判决书中提到,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书证,徐宏伟对所犯罪行虽拒不供认,但有证在卷,足资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徐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贪污公款和国库券共计2.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八年。
重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30年后撤案
宣判后,徐宏伟不服,上诉至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更名为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直接指向我偷盗的证据只有庄乾波的证言,警方调查说金柜没有被撬痕迹,应该是通过正常操作方法打开的。”10月9日,徐宏伟回忆此事时表示,他并未监守自盗,庄乾波系诬陷,当年庄多次出入其办公室,且赃款全在庄那,完全有作案的可能。
“如果是我偷的钱,我还能藏他那,给他花吗?”徐宏伟说。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审判。裁定书显示,其理由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后,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函稿。受访者供图
据《退回补充侦查函稿》,补侦内容为:徐宏伟作案当天的具体时间不清、徐是否有作案时间不清;犯罪分子如何进出现场、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不清;除在庄乾波家搜出的国库券外,其他赃款的下落不清;因此案是间接证据定案,应排除庄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嫌疑和矛盾;据庄乾波交待,其于1989年去黑龙江省大雁煤矿在鸿兴商店提出好处费3000元,此系何款。
补充侦查持续近30年。
1992年6月29日,徐宏伟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在洮南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徐宏伟回忆,近30年来,他一直有“案底”,没办法找正常工作,只能去各种工地出苦力,打散工,“提心吊胆的熬着。”
10月9日下午3点左右,徐宏伟等来了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撤案决定书。
撤案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徐宏伟贪污一案,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1979年)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徐宏伟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表示,在撤案沟通过程中,现任洮南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态度积极,依法办案,不仅还当事人以公平正义,还积极沟通后续的国家赔偿等问题。
“拿到撤案决定后我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之前的取保金也还没还我,也应该退。”徐宏伟说。
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