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唐某因在法庭上罔顾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被罚款2万元。
婚前“借款”,离婚后引发两次诉讼
唐某(男)与杨某(女)曾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近日,唐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借款15.8万元用于买房,要求杨某返还上述借款。在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杨某感到十分诧异,并称唐某是在“故意编造事实,有意诬告陷害”。
原来,双方曾在2019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发生过诉讼,唐某在当时就已经提到了这笔15.8万元的“借款”,因这笔钱的转账时间发生在双方结婚前,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范围,故对此未作实体处理。
杨某以为此事就此过去,却不想唐某这次竟然又以相同的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声称杨某找他借了钱。
查明真相,所谓“借款”实为流水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开庭前要求双方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支付宝蚂蚁金服致电,咨询相关款项的流转情况,调取了双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上述证据查明,唐某确实曾向杨某转账15.8万元。但就在转账当日,这笔钱又全部转回到了唐某的支付宝账户。唐某也承认其支付宝账户确实是本人在使用。
面对结果的“打脸”,唐某一开始坚持不松口,但最终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承认了自己确实已收到杨某的回款,并向江津法院申请撤诉。
自食其果,原告因虚假陈述被罚
法院认为,唐某明知其支付宝账户收到15.8万元的事实,却在申请撤诉前一直予以否认,并坚持述称杨某向其借款,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在此前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唐某已作出过此种陈述,杨某在该案中已予以否认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在该案审结后,唐某有充分时间对杨某是否向其借款等关键事实进行核实,故能够排除唐某纯粹因记忆模糊等原因对相关事实作出错误陈述的可能性,也说明唐某作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性较大。
考虑到唐某在法院判决前承认收到15.8万元的事实,并自愿申请撤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唐某罚款2万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