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单位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着眼于长远发展,很多单位推行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政策是鼓励支持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遭遇了哪些困惑,如何解决?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这样建议。
众所周知,长安汽车曾是大型汽车央企股权激励改革获批的首例。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长安汽车曾首次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不超过210名董事、高管、核心人员授予3122.5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总股本的0.67%,行权价格为14.58元,但由于恰遇国内车市下行,长安汽车业绩未达标导致未能行权。去年7月13日晚间,长安汽车(000625.SZ)发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不超过1292名对象(包括董事、高管、中干及核心骨干)授予不超过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98%,授予价格为每股6.66元。此次股权激励解锁条件:需盈利连续三年大涨。
据了解,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计征政策发布的初衷是减轻被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当解禁日股价≤授予价格时,被激励对象已出现亏损,但按现行政策仍须承担个人所得税;而当解禁日股价≤授予价格时,被激励对象股票数量越多,额外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损失越大。
对此,朱华荣建议,为了公平税负,遵循个人所得税计征的基本原则,对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相应的改革,出台补充政策,新增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价格与授予价格的价差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可在补充政策及现行政策中,自行选择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