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6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杜金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有刷剧的习惯,如果您在影视剧当中看到自家的房子,甚至是自己卧室的镜头,您会是什么反应呢?杭州市的戚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2019年,她在观看电视剧的时候,发现取景地竟是自己位于宁波一直空置没有入住的别墅,随后她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
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但判决结果引起较大争议,原告戚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但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原告戚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勤保说,戚女士定居杭州,老家在宁波慈溪市。2014年11月,戚女士以近3000万元的价格在慈溪市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戚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保管。“平时工作都在杭州,钥匙就交给物业保管,有一个委托合同。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漏水等要紧急抢修的,可以用钥匙,其他情况物业是不能用的,委托合同上写得很明白。”
2019年9月,戚女士在杭州的家里看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时,突然发现很多场景跟自己这套位于慈溪市的别墅很像,经过进一步搜集证据,证实确为自家的房子。她赶回别墅查看后,发现屋内设施有多处损坏。2019年11月,戚女士将电视剧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相关播放平台告上法庭。去年3月,宁波慈溪市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这期间,戚女士又发现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自己的别墅取过景。去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后再次开庭。包括影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出平台在内,被告多达6家。
王勤保说,他们的诉求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财产损失是两部分,一是财产所有权的损失,里面的家具、装饰受到了破坏;二是你占用了我的房子,拍电视剧的使用费要进行赔偿。第二个诉求,我们认为其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因为这个房子是我们的私人财产。个人财产,中国人讲‘财不外露’,这个财产也跟我的人格有关联性,我的生活安宁等,你都不能说。”
记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查询到的法院庭审视频中看到,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被告方一位代理律师辩称,整个过程不存在隐私侵权。“这个房屋,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居住。没有居住的意思就是说原告从来没有在里面生活过,何谈侵扰你的私人生活安宁?而没有居住,也就意味着,原告在这个房屋中,没有产生任何跟她人身有关的私人信息。”
这位律师同时表示,这座别墅曾作为样板房对外展示,已经没有隐私可言。“这个房屋作为样板房来展示,可能有不计其数的人进出房屋,这些人都有可能造成这个房屋的损害。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所有进出房屋的人都应该列为被告。我们认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戚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息的物品。
王勤保说,他们已经准备于近日上诉。“慈溪法院一审认为不构成隐私侵权,我们认为有点问题,所以我们要上诉。他们要向我们赔礼道歉;另外,跟我们有关的镜头要下架,要向我们赔偿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杰说,有关侵犯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时把隐私权归为名誉权的保护范畴,此后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侵犯隐私权的表述都带有明显的人格特征。
“如果当初她这个房子是白坯房,买后自己装修的,那么这个部分就构成了她的隐私,为什么?因为体现了她自己的生活习惯、喜好,个人的一些特征。从这个角度讲,这里面没有改造,也没有带有人格特征和意义的物品,我个人认为她买来的只是一个房子,这跟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还有一定偏差。”刘慧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