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法院网3日消息,2月1日,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该法院审理查明,杨盛忠贪污受贿金额合计超1900万元。
而在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同样为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的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王安华的受贿金额达3931万余元。
法院为何对这两位副行长的量刑有这么大的差别?
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安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故从轻处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委员会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违法所得房产、汽车和追缴、上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3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安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上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半年报拨备覆盖率低于监管红线
2020年9月29日,吉林银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汲取吉林银行近年来发生的张宝祥(注: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安华等多起违法案件教训。
吉林银行主要负责人指出,这次通报的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吉林银行员工身边的真人、真事、真问题,针对性强,警示性强,全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鉴,自觉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明底线,知敬畏。全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政治责任,真正把管党治党抓实抓严,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有效监管,推进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银行总资产4287.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24.09亿元,增长13.92%。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吉林银行发布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吉林银行拨备覆盖率从2019年末的102.44%提升至105.61%,虽然较2019年末有所提升,但仍低于监管红线。
2018年3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称,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对于120%-150%的监管红线,吉林银行仍不达标。
图片来源:吉林银行半年报
吉林银行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2020年12月30日,吉林银保监局核准吉林银行注册资本由94.27亿元变更为100.67亿元,吉林银行第三批增资扩股资金22.4亿元足额募集到位。至此,吉林银行增资扩股工作圆满完成,累计增发股份30亿股,共募集资金105亿元,资本实力得到大幅提升,正式进入百亿注册资本城商行行列,注册资本位列城商行第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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