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应收费低廉,残疾人等要能减免则减免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近日将正式印发的《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人施汉生会上表示,对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应该收费低廉,而且要进行动态的调整,能低则低。对残疾人等办理公证服务时要能减免则减免。

施汉生表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开展证明活动,独立承担责任的证明机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是在制度设计时对公证作出的一个高度概括。

司法部: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应收费低廉,残疾人等要能减免则减免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人 施汉生

“公证证明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授权,体现了国家通过特定的服务机构来行使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适度干预的法律机制。”施汉生解释,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配备,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基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而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自由配置。因为要考虑到使人民群众可以享受得到、负担得起公证服务。

施汉生介绍,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服务机构主体,可以通过优质的服务来收费,用于负担各种成本开支,包括场地、人员,纳税、会费、质量保证金、保险费、事业发展等。但公证收费应当做严格区分服务保障民生类和市场选择服务类这两个类型。

“对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应该收费低廉,而且要进行动态的调整,能低则低;对于市场可以调节的,也要进行严格的论证,要有一定的浮动区间。”施汉生说,公证法修订时,把公证收费的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到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总的看都是在往下调整,而且调得比较明显。

施汉生提到,《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中明确,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特定情形的,如去年疫情防控一线参战的医务人员等,在办理公证服务时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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