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东宁市法院:打击非法捕捞,守护绿色生态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二被告人在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5月22日,东宁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会同东宁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东宁市辖区内进行非法捕鱼联合检查。当日20时30分许,在东宁市东宁镇转角楼村南岸绥芬河干流区域,发现被告人竭某与孙某在没有取得渔政部门的捕鱼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禁渔河域使用非法改装电鱼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竭某负责电鱼,孙某负责用网兜装鱼,二人捕捞的鱼种为柳根(学名拉氏秽)、泥鳅、葫芦片(学名鳑鲏)和船丁(学名蛇鮈),共计8.02千克。
后二被告人在公安、检察和农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自愿放生了超过其非法捕捞重量的河鱼。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器捕捞野生河鱼,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且购买鱼苗进行放生,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一环。广大群众要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东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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