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继2020年关注高铁票价及退改签费用问题后,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今年再次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
相关提案称,现行铁路退票费采取的是梯次方案,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凡15天以内(含)退票均要收费:48小时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时的收20%,两者之间的收10%。而且,春运期间,一律按20%收取退票费。周世虹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5%至20%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
提案还提出,事实上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只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得到实施。
12306推出了候补购票功能,那些并不影响再次发售的车票,该不该继续收取退票费?最高20%的退票费,又是不是太高?这些问题确实值得讨论。所谓退票费,不是旅客与铁总在缔约时谈判的结果,而是铁总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来看,退票费实有霸王条款之嫌。
退票费,到底收的什么费?追问退票费该不该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费的性质。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退票费的真实含义,应属民法上的违约金。铁总作为承运人,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下调违约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补出售,铁路企业没有损失,退票费就不该再收。
换个角度说,旅客退票固然属于旅客违约,但列车晚点甚至取消发车,又何尝不是铁路企业违约?铁路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签即可,但旅客退票却必须付费,而且越是春运这样一票难求的时候,往往退票费更高,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说白了,高额退票费更多是基于铁路企业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并非为了那些买不到票的候补车票乘客考量。
平心而论,铁路服务这些年的进步还是很大,也越来越人性化,这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事实上,退票费问题更为严重的,不是铁路,而是民航。一方面,高铁有12306购票平台,价格全网统一,民航却没有统一平台,各商业平台机票价格相差悬殊;另一方面,高铁退票手续费最高20%,且基本能够秒退,民航最高退票费却是100%,而且退费时间更长。
无论是铁路退票费,还是民航退票费,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协委员关注高额退票费问题,反映的是民意诉求。退票费不能任由企业单方说了算,更不能收得不明不白。该不该收,该怎么收,需要向公众释疑。
(原题为《高铁退票费20%合不合理,需要向公众释疑》 作者 舒圣祥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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