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起,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3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为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我省出台《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保管、发放、清退、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专人当班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清点、核对、记录品种和数量后当班清退。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并由专人、专用车辆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等人员集中时间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滞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运送所经过的区域不得动火、吊装和爆破作业。

同时,矿山企业必须落实动火作业规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另外,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实施爆破。严禁无爆破资质的作业单位、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作业人员实施爆破。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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