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司法拍卖,法院一错再错,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法官认为拍卖无效,分管副院长要求确认有效;竞买人恶意串通,受害企业家信访10多年,检察机关建议再审,法院却怠于启动相关程序……2007年10月9日,内蒙古包头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资产,并计划以拍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拍卖环节出了问题,司法拍卖变成了任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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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漏评,
仍被要求确认“拍卖有效”
现年61岁的刘恩情于2003年成立内蒙古蒙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正公司)。据他介绍,他投资2亿余元,在包头市建成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的制药厂。后因运作不当,产生了总额5349万元的债务。
2家被欠款单位相继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市中院)起诉并胜诉。判决后,蒙正公司未上诉,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包头市中院受理有关执行申请后,决定并案执行,合计执行总价款为7968万余元(含利息、滞纳金)。
2007年10月9日,包头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资产,并计划以拍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一系列法律文书显示,2008年3月31日,包头市中院执行局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自治区高院),委托内蒙古新广厦评估公司对蒙正公司资产作出评估。经评估,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价值共1.03亿余元。
2008年4月25日至6月24日,包头市中院先后组织多次拍卖,其中前两次均流拍、还有一次被叫停,期间执行法官连续两次以20%的幅度下调拍卖保留价至6595万余元。8月29日,新的拍卖举行,包头市慧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鑫公司)以6595万余元的底价竞得蒙正公司被执行资产。9月22日,包头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慧鑫公司竞得相关资产。慧鑫公司支付价款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包头市中院作出慧鑫公司竞得有关资产的裁定后,蒙正公司提出了异议。这时,法官才发现资产漏评之事,并于次日组织合议。根据合议庭评议笔录,参加会议的3人均认为“有漏评资产就不能拍卖”,并决定“立即向领导汇报咱们意见:拍卖无效,给买受人退款”。
包头市中院主管执行的时任副院长听取汇报后,要求确认“拍卖有效”。
后来,包头市中院于拍卖结束后2个多月,要求蒙正公司提供未评估资产材料,否则后果自负,但蒙正公司未提供。刘恩情说,他之所以不提供漏评资产资料,是因为评估过程一波三折,他对评估公司和相关人员已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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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违规调价,竞买人恶意串通
投资2亿多元的资产6500多万被卖掉,加之刘恩情后来发现拍卖有问题,为了讨要说法,他持续反映情况。2013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查办。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第一次拍卖公告期满前的第4天,且未出现流拍事实的情况下,有关法官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虚构停拍事实,并将时任执行局局长审签过的手写变价通知送达司法鉴定处,违法要求将拍卖保留价下调20%至8243万余元,使该执行案件在没有出具合法委托拍卖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有关法官又在未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继续拍卖的情况下,主持召开合议庭,且未向另2名合议庭成员详细介绍具体案情,就自行提议将拍卖保留价再次下调20%至6595万余元,并形成合议庭决议。
检察机关认定,因未发现漏评资产、违法决定委托拍卖、违法确定保留价,共计给蒙正公司造成2108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发现,竞买环节存在更严重的问题。竞拍结束后第3天(即2008年9月1日),包头市中院司法鉴定处的一份报告指出:现场开拍后,只有慧鑫公司举牌,“这既不符合常情,也有悖常理”;竞买人包头市通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公司)的代理人杨某,同时又是另一竞买人慧鑫公司的股东。“此次拍卖中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故请监管办查实。”
监管办因无力调查,便又委托司法鉴定处,请其在退还未举牌竞买人保证金时,要求其出具报名竞买却不竞价的情况说明。根据这些说明,包头市中院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问题。
真相是否就是如此?
4名竞买人中,有1名自然人陈某某。据检察机关调查,陈某某本人并未报名竞买,也不知道要拍卖的是哪家公司资产,而以他名义报名竞买的是云某。
工商档案显示,在参与最后一次拍卖前两个月(即2008年6月),竞买人慧鑫公司、通汇公司,分别被包头双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德公司)注资入股,双德公司成为它们的控股股东。当时双德公司、慧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建军(涉嫌行贿罪,在逃)。双德公司当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显示,通汇公司竞标代理人杨某,也同时参与了双德公司、慧鑫公司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上述3家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在参与拍卖前后,上述3家公司存在资金交叉使用情况,且慧鑫公司、通汇公司的拍卖保证金,均由李建军筹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获取的李建军、杨某证言证实,慧鑫公司与通汇公司存在着拍卖前恶意串通,以保证慧鑫公司竞买成功的事实。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上述资产漏评、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和事实后,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此后,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这份出自法律监督机关的建议书犹如泥牛入海,成了一纸空文。2019年,刘恩情向自治区高院扫黑办、包头市扫黑办举报本案存在涉黑涉恶问题,这起尘封多年的案件才重新引起关注。
2019年7月,包头市中院组织专人对该案进行核查;11月18日,自治区高院向包头市中院发出《关于督促答复再审检察建议的函》,要求依法回复检察机关;2020年3月2日,自治区高院再次作出《关于督促答复检察建议的函》,要求包头市中院按照同级监督原则进行审查。包头市中院收悉后,审委会讨论认为,应依法对检察机关2014年的再审检察建议书进行立案审查,并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审查。
3
问题裁定终被撤销,
执行回转前路漫漫
实际上,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就在2011年4月,该案执行法官经请示相关领导后,对慧鑫公司竞买蒙正公司资产中的串标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关于慧鑫公司竞买围标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
让长期信访的刘恩情想不通的是,包头市中院早早就调查了有关情况,却无动于衷;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专门下发检察建议书,竟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没起实质作用,“法院不仅一错再错,还一度不听监督者的话,实在是太任性了!”
为了解详细情况,半月谈记者2021年1月14日致函包头市中院。1月27日,记者收到包头市中院当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因竞拍人慧鑫公司、通汇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有关拍卖为无效拍卖,撤销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相关民事裁定。
一次问题拍卖,历经10多年才得以纠正,而这只是第一步。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纠错后,面临执行回转的问题,但本案拍卖成交至今已有10多年,标的物所有权、他项权等情形需进一步核实。此外,包头市中院通过该院执行系统初核发现,慧鑫公司尚有1亿多元的债务没有履行;通过有关渠道查询还发现,慧鑫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近2亿元。下一步可能存在无法执行回转,且慧鑫公司无赔偿能力的问题。
手拿收到的执行裁定书,年逾六旬的刘恩情说,信访10多年,终于有了结果,但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后面要走的路,可能也很漫长……(记者:刘懿德)
来源:半月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