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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商业贸易中,先交货后付款的现象很常见。由于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少企业非常希望能将应收账款快速转变为现金流,这能实现吗?
因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北京某公司(下称“融资方”)希望能将应收账款快速转变为现金流,2021年1月5日,融资方以转让本公司与某家企业(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原木购销合同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向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人民币3100万元。
在保理商法务的建议下,保理商、融资方的人员来到了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进行咨询。经办公证员认为,办理该回购型商业保理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更符合保理商、融资方的需求。
为保障保理商的债权顺利回收,融资方法定代表人(下称“担保方”)为该笔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由保理商与融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寄送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至保理商监管的银行账户。由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迅速根据交易架构和合同内容,告知保理商注意审查融资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商务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确保债权真实,指导保理商完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与保理商共同盖章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并邮寄送达债务人。
同时,公证员有针对性地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强制执行承诺条款、银行账户条款、确认强制执行债务范围条款和违约核实条款。合同经公证之后,保理商依约发放保理融资款。
此后,该保理业务合同得到各方的信守和履行,该笔保理融资业务得到顺利开展。融资方也及时收到保理融资款,公司得以正常运转。
民法典 :保理合同首次被定为典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本案中,融资方通过保理进行融资,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为其进行增信的效用,成功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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