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假官司”?结果遇上真判罚:有期徒刑+罚金!

到法院打“假官司”?结果遇上真判罚:有期徒刑+罚金!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有些人追讨债务不成 还动起了歪心思,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到法院打起了“假官司”

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鼎湖法院审结了一宗虚假诉讼案,依法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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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3日,张某航向李某新借款20000元(实际出资人是李某生),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个月2000元,保证金1000元,实际到账170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之后,张某航签署了两份借款金额均是10000元的借据。因张某航逾期未能归还欠款,李某生、李某新二人便向张某航的父亲张某新追讨欠款。同年9月3日,张某新以现金方式先行归还了10000元,李某新向张某新出具了收据,双方约定剩余款项在年底归还。

2021年2月,由于张某航仍然没有归还剩余款项,加之多次讨债不成,李某生、李某新便在明知张某航实际仅欠其10000元的情况下,两人各持一份张某航之前签署的借据,捏造张某航分别欠其二人10000元的借款事实,恶意向鼎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端倪

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两个被告人分别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并声称各自是独立的债权。

庭审中,受害人辩称其中一张借据已经得到清偿,并提供了李某新出具的一张还款收据,但李某新却表示其收款后已把相应的一张借据还给受害人,李某生则否认收据与其借款有关,企图割断收据与借据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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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我已经还了一部分钱这是你们开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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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这收据和我这笔借款无关你搞错了。

庭审中,法官重点调查了两起案件借款的支付方式、地点、借据的形成、还款的细节及还款凭证、还款后借据的处理情况,但李某新不能清楚陈述上述情况,表述还前后矛盾,而李某生则作了完全不同的陈述。并查明,两被告人持有的借据格式一致,出借人名字均由两被告人自己填写,两人相互认识并共同到受害人家追收过借款。根据上述异常情况,承办法官认为确有可能存在借据所记载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两被告人虚构债务、恶意诉讼的情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生、李某新捏造案件基本事实,采取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生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新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必须严厉打击。法院立足本职,强化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能够进一步净化诉讼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鼎湖区人民法院

到法院打“假官司”?结果遇上真判罚:有期徒刑+罚金!

编辑 :刘畅

审校:黄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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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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