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三处违反法规 涉事单位被警告

招标文件三处违反法规 涉事单位被警告

乐平市财政局下达处理决定书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记者张丽云报道:12月14日,乐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针对“乐平市人民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家电采购与安装项目(第二次)招标活动疑似围标串标”一事作出回应,已中止采购活动。

财政局责令涉事单位限期整改且给予警告

12月16日,乐平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该局责令业主单位“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和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且对以上两个单位给予警告。

记者对洎阳街道办该招标项目负责人汪先生进行电话回访,对方一再强调,采购招标已委托代理机构全权办理,自己并不大了解情况。至于财政局下达的责令整改,他也无法说清具体整改内容,只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报告。

而代理机构胡女士则表示,处理决定书已收到,但至于错在哪里,她并不清楚。

而对于决定书中提及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究竟是多长时间也未明示,市采购办刘主任表示,通常是15天。

招标文件三处违反法规 涉事单位被警告

评审专家名单中仅3人

招标文件三处违反法律法规

问题一:评标委员会仅3人按规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12月10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该招标项目的结果公示显示,评审专家共3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题二:将投标人注资、营收、利润等作为评审条件

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产品及制造商实力: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稳定性,产品制造商的品牌美誉度、近三年上市公司年报业绩等综合排序。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5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违背。

招标文件三处违反法规 涉事单位被警告

此次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细则

问题三:标书美观度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标准对应

“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编制科学严谨,封装精美,易于评审。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分。”该部分分值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同时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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