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3次高速闯卡逃费被阻车器扎破轮胎索赔 法院:驳回

光明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 孙满桃)周某名下车辆存在13次驾车闯卡不交费记录,当其再次通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时被拦下,工作人员预先放置阻车器与其沟通过程中,周某突然启动车辆欲驶离,致车胎及车身受损,周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放置阻车器的行为属合理自助行为,对涉案车辆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通报,2019年8月12日,周某驾驶车辆通过京承高速收费站时,被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工作人员拦停。因工作人员在涉案车辆右前轮下放置了阻车器,导致原告启动车辆后右前轮胎被扎破及轮胎上方及轮毂处产生划痕。周某认为工作人员未合理使用手工移动阻车器,其不知右前轮下放有移动阻车器,驾驶车辆轧入移动阻车器中,致使车辆受损,要求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赔偿修车费用。

庭审过程中,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提供周某名下车辆闯口逃费的音频、监控视频若干,证明涉案车辆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午7月24日期间有13次闯口记录,该车辆多次闯口逃费,7月3日第一次拦截时,工作人员因未使用阻车器装置,导致原告车辆没有停车再次直接闯口逃费。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为了防止车辆再次闯卡及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本次放置了阻车器。

对于车辆曾有闯口逃费的事实,周某予以认可。

周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显示,周某驾车排队通过收费口时,有一名身穿制服及反光背心的工作人员在与涉案车辆前面的机动车司机对话,另一名身穿制服及反光背心的工作人员手持阻车器从涉案车辆左侧走到右侧,并将阻车器放在右边轮胎处,放置完毕之后,站立在涉案车辆左前侧的被告工作人员告知涉案车辆前面的机动车驶离,该两名工作人员分别站在涉案车辆左前方及右前方面对涉案车辆,手持红色荧光指挥棒。

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提交视频显示,工作人员敲开原告车窗,向其告知身份为京承高速治逃员,周某迅速将车窗摇上,并向前行驶,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其前方有阻车器,周某已经驾车撞上阻车器,这期间仅持续4秒钟。

法官询问周某为何突然启动车辆,周某表示以为前车有人询问后就放行了,自己也可以在询问后放行。另外车里有音乐没有听清工作人员说了什么。但是,周某及首发集团提供的视频均未显示涉案车辆当时在大声放着音乐,其与工作人员对话较为清晰。

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其在收费站口两侧均立有“阻车器已开启,闯岗后果自负”的警示牌,进行了事前的提示告知。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驾驶涉案车辆通行收费站时,明知涉案车辆此前存在闯卡逃费的情况,其对于涉案车辆可能会出现因闯卡逃费被拦停处理的情况应有合理的预见、充分的认知,亦应当妥善配合解决问题。

法院认为,周某在明知涉案车辆已经由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三名工作人员拦停,两名工作人员站在涉案车辆前方、突然启动并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手持视频记录仪正在与其语言沟通时,周某仅摇下车窗4秒钟便摇上车窗并突然启动涉案车辆试图驶离,工作人员无暇口头告知已经对涉案车辆放置阻车器的事宜,故周某的驾驶行为明显不安全、不合理,应系周某的不安全、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涉案车辆受损,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自助行为的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其对涉案车辆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权利的救济需要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以合乎情理为边界,以遵纪守法为底线。周某主张由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修复车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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