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近日,城东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由姑姑直接申请确定作为其侄子监护人的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城东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兵兵(化名)出生于2007年,父亲在他十岁时因病去世,母亲染上了毒品,后因吸食毒品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兵兵(化名)一直随姑姑生活,被社区划为特困户。为了给兵兵(化名)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姑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兵兵(化名)母亲监护人资格,确定其为兵兵(化名)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兵兵(化名)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因有吸毒史被强制戒毒,无法继续实施监护职责,且已不宜继续作为兵兵的监护人。这些年,兵兵(化名)一直随姑姑生活,经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兵兵(化名)愿意与姑姑一起生活,姑姑也愿意作为兵兵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城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其母亲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姑姑为兵兵(化名)的监护人。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每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权利。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案件。由于兵兵(化名)母亲的吸毒史,自己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不能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在其强制戒毒期间,兵兵一直由其姑姑照顾,与姑姑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考虑,将其监护人变更为其姑姑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城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多一些责任,多一分关爱,让孩子在爱的港湾健康成长。
供稿 | 城东法院 马金莲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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