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诸暨这些人,医保免缴!

诸暨人注意!

这些对象可获医疗费用救助,

还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待遇!

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诸医保〔2019〕32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57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3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医疗救助等对象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资助参保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未参保的,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对退出资助参保对象,当年资助的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特别提醒:发生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的人员,请在中断当月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或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基层平台申请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以免医疗保障待遇中断。

二、医疗费用救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惠民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方式

在绍兴市内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无须另行申请;在绍兴市外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之后,可凭有效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或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基层平台提交医疗救助待遇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医保中心咨询电话:87373999 8701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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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保局 | 供稿:王方燕

审核:侯科红

责任编辑:石梦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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