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黑龙江牡丹江中院
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
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黑龙江男子宋某从俄罗斯向中国国内
走私一根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虎骨,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宋某从东宁口岸出境到俄罗斯联邦打工,同年9月,宋某在其打工的木材加工厂卸木材时,拾得虎骨一根,为泡酒治疗风湿之用,宋某将该骨头保存于宿舍。因签证到期,宋某须于10月11日前返回中国。
2019年10月10日晚,宋某将该骨头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并装入行李箱的夹层内,次日宋某从俄罗斯实业区口岸乘坐客车前往东宁市,经东宁口岸通关时,海关人员在宋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搜出疑似虎骨一根,宋某未向海关申报,经鉴定该疑似虎骨为虎骨,价值人民币20万元。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虎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2020年7月18日,牡丹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虎骨由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境外一些国家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交易猖獗,导致一些珍贵野生动物濒临灭绝。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入境,这些违法行为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禁止作出非法捕杀、贩卖、走私、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