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认为,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这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著作权领域,侵权盗版频频发生,风险大,难预防,权利人损失严重。“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存在“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据有关统计,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
此次意见稿提出,充分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
如何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意见稿认为,侵权人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行政决定认定侵权,或者曾经就相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变相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后续案件中确定民事责任时应予充分考虑。
意见稿还明确,有效加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完善违信惩戒与追责机制方面,意见稿提出,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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