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北京8月12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保障扶贫领域刑事案件中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
据介绍,按照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开展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工作。由于涉扶贫领域财物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解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
按照《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同时,为避免司法实践中仓促盲目返还涉案财物,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纠纷,《规定》明确只有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条件的,才能开展快速返还工作。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3日 04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