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涉医失实报道要追责,媒体难道只能观望医患纠纷?

  最近,福建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其中,对新闻关注 马震高潮迭起巨乳诱人" href="/complex/ifcNJPZirC.html">媒体涉医报道失实追责的规定,引起不小的关注。与此同时,徐州“丢肾门”的当事医生也准备以个人名义起诉媒体报道不实。这两件事把媒体涉医不实报道,再次拉到聚光灯下。

  要点速读1医疗报道涉及公共利益,媒体报道无恶意过失理应不担责。2对公立医疗机构这类“准政府部门”,媒体理应加强监督地方政府规定追责涉医失实报道,没必要也不合适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引发关注的是这一条——“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或者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此叫好的人不少,他们觉得不少新闻媒体报道已成法外之地,早就该好好管管了。然而,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或其他的专门法规对媒体侵权进行规制,但这不代表媒体侵权是法外之地。

  在我国,新闻进行不实报道可以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使是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法院也会受理,而且媒体败诉率还很高,有学者收集了1998—2010 年间,215份媒体名誉侵权司法判决文书,结果发现,媒体被判败诉的概率超过50%。诉讼渠道通畅,胜率很高,如果涉医报道中的医院或医生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寥寥数语的规定也没有操作性。如有论者对报道“失实”有质疑,认为标准难以确定。编造事实的报道容易认定,但有些是因为事件调查和公开总处在滞后、缺位状态,报道只能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对称之下做出,难免细节失实。“煽动对立情绪”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也都属于非常主观的判断,更缺乏令人信服的标准。

  在很多学者看来,媒体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应该由司法机关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行政机关如此规定显得多此一举。

  医疗报道涉及公共利益,媒体报道本该享有“特权”

  医疗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它的发展状况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对医疗行业的新闻报道,自然涉及公共利益。而一旦媒体报道涉及公共利益,各国一般都会给予媒体很大的特权,为其在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失实免责。

  美国对媒体的失实报道最为大度,在美国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的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沙利文原则”,后来这个原则又被延伸到公共人物和公共利益领域。

  1960年纽约时报的这篇报道,开启了和沙利文警官的多年诉讼,并最终确定了沙利文原则

  这个“实际恶意”原则让美国媒体想输官司都难。美国爱荷华大学过去的一项研究表明,30年多来,美国新闻媒体遭遇新闻诽谤诉讼时的败诉率仅9%,胜诉率91%。其中,原告是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包括政府官员)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低到了4%。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原则。如英国通过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雷诺兹案,确认了“雷诺兹特权”。这项特权意味着,如果涉讼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 而媒体的表现又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业的要求,那么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责任。

  那么怎样衡量新闻报道是负责任的呢? 时任英国大法官李启新(他曾在香港担任大法官,所以有中文姓名)提出, 法庭可以考虑以下10个因素:

  与美国相比,英国对媒体侵权免除责任的门槛更高,需要法官考量媒体是否专业,不过英国法官在此后的判决中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任时,不能机械套用10条要求,要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弹性,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对媒体不利的弊端。

  对公立医疗机构这类“准政府部门”,媒体也理应加强监督

  对公立医院要加强监督的道理很简单:公立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享受着国家的拨款或者补贴,媒体有理由监管;公立医院享受着行政因素制造的竞争优势,又没有市场化的监督,公众自然要看得紧一些。

  从现实看,也应该对公立医院和医生加强监督。在专题《哈医大血案,网民怎“高兴”》中,我们指出由于缺乏监管,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甚至比公务员还要有更宽松的环境。公务员贪污受贿如果被曝光,那基本得走法律程序了;而医护人员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收红包拿回扣,却常常受行业纪律处罚,鲜有被法律惩治的。

  在医疗纠纷中,公立医院和各地的医委会作用重大,一个保管着病人的病历,这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医委会则是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媒体也许不懂复杂而专业的医疗鉴定,但是患者病历被篡改,患者和媒体并不陌生;不同医委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同,媒体和患者都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2010年,时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透露,相当多医疗纠纷案件病历涉嫌篡改

  实际上,正是由于媒体对问题的不断曝光,很多事情才渐渐有了转机和解决办法。如医委会鉴定不准被曝光,不少患者学会了去外地鉴定,或者找上一级医委会鉴定,鉴定结果过多如何采信,如何提高鉴定准确率,这些问题都开始有专家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从某种意义上看,媒体的监督推动着医疗行业不断改进。

  让媒体作壁上观,可能只有一个表面和谐的医患关系

  曾有医生撰文指出,“作为围观的群众和媒体,在对待这类官司时,最好静观其变,等待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和最后的宣判,因为涉及复杂专业知识的医疗事故远非仅凭直觉即可判定”这和福建省出台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觉得媒体在医疗事故责任明确前进行报道,会混淆视听,影响医患关系。

  这种观点恐怕是高估了媒体的作用。医患纠纷本身就在不断增加,近期一份报告援引的数据指出,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仅有468件,2008年为715件,2009年为885件,2010年为1004件,2011年为1040件,2012年为1097件,2013年这一数量增长到1152件,7年间增长了近2.4倍。媒体医患关系报道增加,不过是如实反映了这种社会现象而已。

  《生命时报》的一项调查曾显示,超过60%的网友认为医疗体制要为紧张的医患关系负主要责任

  实际上,据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侯怀霞介绍,医患纠纷的“多发”,非我国所特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现象。她认为,医患关系日益隔离和疏远,是医学从“床边医疗”到“医院医疗”“实验室医疗”的阶段性产物,可见,媒体报道对医患关系影响不大。

  在经历的多次事实报道后,媒体对医疗纠纷已经不那么情绪化,也更加审慎。不过,在信息透明度渐高的时代,缓解医患关系,还要靠还原事情真相。一次医疗纠纷的真相,并不难还原,很多医生自媒体的影响力不亚于传统媒体,错误的信息很快能得到更正。如湖南湘潭产妇羊水栓塞事件、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一边倒的谩骂随着调查结果的公布,逐渐转为理性,由此也引发一系列的思考。

  但医疗事故的总体形势如何?可能卫生主管部门并不愿意说。2009年,上海市9位医疗纠纷事主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上海市卫生局公开近年来发生的医疗事故数量和处理结果,但上海市卫生局援引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予以拒绝。

  是医疗事故太多,怕人不敢进医院?还是处理的太慢,让很多本来想依法维权的医疗纠纷事主看不到希望?这个问题,媒体全都做壁上观,恐怕也解决不了。

  在涉医报道中,媒体虽然有失实之处,但涉及公共利益,无重大过错亦可以不担责。非让媒体作壁上观,可能当时医患矛盾的新闻当时会少一些,但医患矛盾还在那里,只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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