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纪委监委出台《大连市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对我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如何在工作中更好的把握和运用?大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办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
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由谁来查处?由谁来认定?
答: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检举控告人不具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则应当认定为错告,不能按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调查核实诬告陷害行为原则上由原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对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承办部门 ( 单位)核查权限范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查或按规定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认定诬告陷害需经市委或市纪委监委批准。
问
被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对诬告陷害人会怎么处理?
答: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会按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1.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2. 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3. 诬告陷害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经核查属于错告,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来源: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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