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素琴、刘长征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该组织共实施犯罪行为32起、违法行为12起,涉及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诈骗、非法经营、逃税、骗取贷款等13项罪名。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刘素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其成立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家族、宗族成员的势力长期盘踞在呼和浩特东瓦窑地区,通过恶意拖欠工程款、偷逃税款、骗取贷款、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强拆强占土地、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依仗组织势力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该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由于该案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事实、人员多,专案组加班加点,共审查案件卷宗282册,认定犯罪事实32起,形成2100页11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64页3.2万余字的起诉书,使该案成功提起公诉。
该案是奈曼旗人民检察院继刘海东、李坡等5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后办理的又一起涉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