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

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
【编者按】 一家福建的医药龙头企业实控人突然从人间蒸发,多家金融机构受此牵连,截至目前,涉案金额至少达18.84亿。经多场法庭混战,演变成一场“萝卜章”罗生门。各家机构是否有联手做局?金融机构中又是否有人内外勾结 ?相关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案诸多疑点仍困扰着投资者,而涉案机构间法律上的争议可能旷日持久。

澎湃新闻多方采访,试图还原案件全貌,并呈现出在资管行业粗放经营时期的一个典型案例,以及在信托频频爆雷、司法纠纷多发之时,投资者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今年信托开始频频爆雷。

信托业经历了多轮清理整顿后,目前共有信托公司68家,被监管当局列为高风险的有6家。信托行业受托资产总额逾20万亿元。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今年3月末,风险资产6431.03亿元,风险项目1626个,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27.20%和61.63%;行业风险率上升至3.02%,首次突破3%。

本案所涉及信托业务属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对于此类存量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九规定,为减少存量风险,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至2021年底,确保平稳过渡。

资管行业本应“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在卖者未能尽责,或涉嫌违法违规自融或挪用的行为之下,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需要用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进行赔付,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即时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故被称为《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93条首先界定了通道业务的定义。

在《九民纪要》出台后、资管新规过渡期信托业务中出现的信托案件法律纠纷,澎湃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的专家,就行业内最新六大法律焦点问题做出深度解读。

焦点一:资管新规发布后,信托案件纠纷呈现出怎样的新趋势?

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胜向澎湃新闻表示,信托纠纷问题是信托行为资产委托之本质属性决定的,只会越来越多,并不会因为新规的出台而增减:投资人将资产委托给机构管理机构,希望获取收益;而目前的整体经济形势下,信托机构很难通过资产管理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甚至,根本无法冲销通货膨胀的资产消减影响,所以,能够保住本金就已经难能可贵了,投资者的盈利目标与机构盈利能力之间存在客观差距,纠纷在所难免。

焦点二:通道业务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尚未给出明确说法。资管新规禁止了规避监管等类型的通道业务,并明确仅允许嵌套一层。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出台通道业务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更为紧迫?

张志胜指出,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通道业务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条文,但是,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通道业务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其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合同法52条以及民法总则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即将实行的民法典143条和15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将来判断通道业务合法性的基本标准。目前,通道业务分为两类:为规避监管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非规避监管的,有效。《九民纪要》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一种:(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不做无效认定,而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认定;过渡期后认定无效。这样规定主要是金融安全系统风险考虑,通道业务规模太过庞大。因《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法院不能直接引用以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需要司法解释,但是,考虑到过渡期已近尾声且民法典即将实行,没有必要再特地作出司法解释。

焦点三:《九民纪要》对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的法律空白是否有所填补?

最高法院今年1月出台的《九民纪要》第93条首先界定了通道业务的定义,即,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其次,将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下称“非法通道业务”),与符合监管政策的通道业务(下称“合规通道业务”)区分开来;再次,对于非法通道业务,在过渡期内,如果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认定其有效;最后,给出了认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张志胜介绍,《九民纪要》93条专门对通道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过渡期,并利用“无效行为有效化”处理,填补了规则空白。

《九民纪要》第91条还明确,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编注:差额补足承诺是指在基础资产不足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在相应的兑付日支付完毕当期预期收益或应偿还本金时,由差额付款承诺人对差额部分承担承担补足义务的特别安排。实践中,差额补足承诺在分级金融产品中被广泛采纳使用,用以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焦点四:信托通道连接投资方和融资方的模式过去受到广泛欢迎,被普遍运用。但一旦陷入法律纠纷,案情往往较为复杂,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否应引入集体诉讼?

张志胜称,《九民纪要》72条规定了信托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告知产品性质、用途、风险,否则承担赔偿责任。74条规定产品发行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77条规定了赔偿责任范围:以本金加利息为原则,以业绩利益赔偿为例外(存在欺诈时),但是,该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投资者目前还不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维权,但是,类比近期实施的证券投资集体诉讼制度,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在将来极有可能实现。

焦点五:“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确立,其法理的依据是什么?九民会议纪要中,对“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又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告诉澎湃新闻,这一原则已存在很多年了。依据其一,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基本的人身自由,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会给后面的民事案件查清事实上提供很多便利。其二,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在功能上具有整合民事赔偿或者是对受害人救济的功能,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先处理,可能会部分地简化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所以在这两个基础上,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比较倾向于遇到刑民交叉问题,刑事案件先行处理。但是这个原则的确立并没有法理上特别坚实的论证,而且从最高法院的一切司法解释里面来看,也在逐步地弱化和缩减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的适用范围,让民事案件也有先行处理的可能。

纪格非进一步指出,对涉众型的这种经济案件无论是实践中还是九民纪要的精神,都是要坚持“先刑后民”。如果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要求赔偿的话,因为刑事诉讼里也规定了赔偿的程序和措施,他们首先是要通过刑事程序就要获得赔偿。如果是刑事案件没有立案,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情况,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九民纪要的规定也是允许的。如果投资人不想通过起诉集资方来获得赔偿,这个案件还有担保人的话,通过起诉担保人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焦点六:决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明确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范围与效力强度。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存在怎样的空白?

纪格非称,在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的效力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民诉法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

最高法院在去年年底修改了刑诉法的证据规定,此次修改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即,刑事判决在民事案件的效力中,其效力规则上限定于先前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在后面的民事案件中有预决效力。这个基本事实中的“基本”这两个字是新增加的,基本事实就意味着是主要事实,而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一定是与定罪和量刑直接相关的,这种事实才能叫做基本事实。只有涉及到基本事实的问题上才是涉及到预决力的问题。所以如果民事案件中和刑事案件事实相牵连的部分,不是基本事实的牵连,而是非基本事实的这种牵连,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去等待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的,其实从司法解释的语义解释上来看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也强调,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就是民事判决书所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是必须要经过刑事判决书认定,所以“必须”这两个字结合我们刚才说的基本事实,指向的就是,这个事实必须是一个基本事实,这个时候才需要经过刑事判决书来认定。只有涉及到这样的问题的时候,民事案件才有必要中止审理。

但总体而言,在刑民交叉案件还有非常多的司法解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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