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临泉县,一名老人被撞成重伤。当地基层派出所接警后把伤者送到卫生院救治,简单处理后,却因为老人“神志不清”等原因,为了怕麻烦,将其拉到了临近的河南省新蔡县遗弃。翌日,老人不治身亡。两名当事民警和一名司机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多个回合的审判后,法院最终判决三人罪名成立,但都免于刑事处罚。法律学者徐明轩在《新京报》的评论直斥,可能会形成恶劣的“破窗效应”。这样的从轻处理确实是非常不好的示范,而该案例更是反映出警察的救助义务实施存在严重问题。…[详细]
要点速读1虽然老人不是当地警方撞的,但是派出所扔人的行为显然没有救助,甚至可以说放任了死亡的发生。这当然有“不作为杀人”的嫌疑,岂能以“滥用职权罪”了事?2尽管警察的救助义务是明确地写在法条中的,可是却缺乏操作的规范、程序和责任约束。这样一来,自然很容易不作为乃至像本案这样为了不作为而乱作为。警察有救助的义务,不救反而遗弃重伤者,更像是“不作为杀人”
2014年1月13日,河南新蔡县境内路边沙堆,老人的儿子在父亲被发现的地方仔细查看。新安晚报记者/摄
警察有救助的义务,是写入警察法的,正所谓“有困难找警察”。这就如同医生有救治病患的义务一般。然而,三个人都以“滥用职权”来定罪,有些不伦不类。所谓滥用职权,顾名思义,是说故意逾越职权。“跨省扔人”是违反救助的义务,显然不是滥用职权可以概括的。
实际上,前段时间刚判完的一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对比参考。这起案子也是发生在安徽,被称为“合肥医生埋尸案”。 一个医生在自己的诊所里违规向病人注射药物,病人随后出现紧急症状。因为判断病人死亡,怕惹事的医生把病人尸体给搬走埋起来。法院认为,被害人可能存在违规诊治、自身疾病、违规诊治与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种死因,但被告人均负有救治义务。而由于被告人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最后,该医生在一审中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缓。
“合肥医生埋尸案”审判现场
两起案子,都是对死者负有救助、救治义务的专业人士没有履行义务,并造成了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在法律上有个名词叫作“不作为杀人”。对于跨省扔老人案来说,虽然老人不是警方撞的,但是警方扔人的行为显然没有救助,甚至可以说放任了死亡的发生。这当然有“不作为杀人”的嫌疑,岂能以“滥用职权罪”了事?
然而类似案件中,相关涉事警察往往都以渎职相关罪名被从轻发落,对于履行义务毫无震慑力
不履行相关义务,有个词语叫“行政不作为”。涉及的案件中,往往都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来定性。这便意味着从轻发落。论文《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应对》提及:“在立法上,针对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法,在入罪门槛,法定刑幅度等方面都还有可以商榷和改进的地方。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缓刑,所以,玩忽职守犯罪存在很大的缓刑适用空间,客观上给缓刑、免刑、量刑过宽创造了条件。”
甚至还有不追究涉事警察刑责这样的状况,比如有名的“超级玛丽案”。2006年,两个女孩组成一个叫“超级玛丽”的组合来北京闯荡。不幸在出租房中煤气中毒,两人一死一重度残疾。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却拒绝了报警人破门而进的请求,9个小时后,两个女孩才被送治。这起案件并未立案,追究刑责。受害人家庭雇了律师打了整整四年官司要求警方和有过错的房东赔偿。最终,警方给了200万“慈善救济金”,家长撤诉。
毫无疑问,轻判轻罚毫无震慑力,也无法督促救助义务的履行。
“超级玛丽案”中幸存但是重伤的女孩,图片来自律师博客
除了追究当事人刑责不力而外,还存在没有公家出来承担赔偿义务的问题
根据判决文书,免于刑责还因为老人的家属收到了当事民警32万元的赔偿款,于是家属表示谅解,并要求检察机关撤诉(当然,家属没这个资格,该案件是公诉案件)。显然,这笔钱是当事民警私人的赔偿,而并非国家赔偿,即它不代表行政机构的道歉。而实际上,不管是两名涉案民警还是帮助扔人的被聘用的司机,他们都是在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以理应由公家来彰显国家赔偿的责任,事后再由行政机构向当事人追偿。
权力机关的赔偿道歉,是非常必要的姿态和慰藉人心的武器。如论文《公安行政失职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研究》所言,(现代国家)公民要求政府履行作为义务是一种法律权利,是政府应该给予社会的福利,而不再是恩赐或德政。倘若全部由私人来承担,一是很难彰显出行政机构的姿态,仿佛这是私对私的事情,二是也很容易形成一些私下的交易。
基层派出所的救助义务至关重要,必须予以明确,切勿再容忍不作为
服务型警察属于现代社会
今日话题曾经提及过服务型警察这个概念,而救助义务显然是服务型警察非常重要的一环。《试论人民警察救助制度规范化》这篇论文给过一个可资借鉴的数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所有有关警察的入门教科书都估计,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关服务的’,而‘有关犯罪的’不到10%。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将自己视为‘公众的保姆’”,并因此而感到自豪。”
基层警察是最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也面临着最多的救助义务的。然而,不少地方都显示出本案当事人这样“不要在我辖区出事”的思想。根据裁判文书,当事民警自述:“这种做法是普遍现象,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本辖区发生不必要的事,给自己增加麻烦,所以就给他们送到本辖区之外。”
怕事懒惰,这是基层警察很基本的行事路径。如广东警官学院公共管理学副教授张成所言:“其所处的特殊行政生态使得他们表现出以庸碌无为追求‘闲暇效用最大化’、在规则依赖中寻求责任免除、在利害权衡中选择行为等典型的行动逻辑。”
而尽管警察的救助义务是明确地写在法条中的,可是却缺乏操作的规范、程序和责任约束。这样一来,自然很容易不作为乃至像本案这样为了不作为而乱作为。什么叫规范呢?举个例子,一些情况下,警方确实会因为救助而惹麻烦上身,遭到投诉,这时候记录仪录像便是一种很好的自我保护手段。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引发严重后果,也理应承担相应的刑责,而不是从轻发落。如此种种,方能明确下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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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的跨省扔重伤老人只是一些基层派出所和民警消极对待救助义务的一个写照。而该义务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极其重要,应该有清晰的界定、程序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