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实控人收监管函 最低5000万增持计划实为“空头支票”

中国网财经11.22邦富 据深圳交易所网站讯息,深圳交易所推送关于对福建省纳川管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陈志江的监管函。

2018年8月2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陈志江当做纳川股份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计划自生效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大于5000万元且不大于1万亿。

2019年1月7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更变的公告》陈志岐阜增持计划实施限期更变为自2019年8月1日起6个月内,下列事项经纳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九次大会和2019年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020年2月11.,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截至实施限期期满陈志江实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实施相应的增持计划。

陈志江的下列行为违反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范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导意见2015年修订)》第11.1.11.的规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范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可以滥用股东权利危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法人股东、控股股东、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有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性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大事件,并从严履行其所写出的承若。

法人股东、控股股东应当考虑到税务筹划阶段决策的保密工作。公用媒体上出现与法人股东、控股股东有关的、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性形成较大反应的新闻报导或者传闻,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就有关新闻报导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报备公司,并积极主动性配合公司的实地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范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从严遵守承若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若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若事项单独截除申报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选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不定期汇报中专项披露下列承若事项的履行情形。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若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实施缘故和董事会拟采用的举措。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导意见2015年修订)》第11.1.11.:上市法人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从严履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布声明书和各项承若,采用有效举措确保安全承若的履行,不可以擅自更变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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