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对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华冠新材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类型及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期间费用确认和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冠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冠新材招股书显示,华冠新材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拟募集资金6.50亿元,全部用于35万吨镀铝、镀铝锌暨25万吨彩涂板项目。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类型及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期间费用确认和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