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都不保证年报真实?背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无甩锅权利!

董监高都不保证年报真实?背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无甩锅权利!

大A股一直以来都是个神奇的地方,奇葩可谓年年有,这两天又出了个幺蛾子,*ST兆新(代码:002256)2019年报,居然全体董监高都想甩锅,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声明不打算承担任何责任。

话说去年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ST赫美(代码:002356)在披露2018年报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时宣布:无法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但好歹董事长等其他董监高还是保证年报真实的。

*ST兆新的2019内控审计被出具否定意见,财报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可以公司已经相当烂了。

对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中介机构,是有权利无法表示意见。但对于董监高来说,在其位谋其政,保证对外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是职责所在,这个底线都不能保证,上市公司请你们来担任董监高难道是做摆设的?对上市公司来说,这个底线都做不到,要么董监高走人,要么上市公司趁早退市。

所以,想甩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好意思,背锅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却并没有甩锅的权利。

董监高都不保证年报真实?背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无甩锅权利!

所以,深圳交易所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情况。深圳证监局也立马给兆新能源发了处罚决定,要求其:对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报。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名董事、第五届监事会三名监事及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我局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布公司2019年年报,但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年报形成决议,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2019年年报中反映,不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无法审阅年报等作为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财务总监苏正的声明违反了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挑战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市场影响恶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一、你公司应对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报。

二、鉴于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及除财务总监苏正、副总经理郭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提出了辞职申请,在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任职之前,所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着眼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的大局,立足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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