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丧失职业操守,不能止于黑名单,须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当天举行的活动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围绕投资者关心的注册制改革、长线资金入市、股份减持制度、提升市场活跃度、严惩造假等资本市场重点、热点问题,阐述了最新的监管态度。

中介机构丧失职业操守,不能止于黑名单,须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谈及中介机构时,易会满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公司治理跟不上、专业能力跟不上,处理不好业务发展与维护品牌信誉的关系,履职尽责不到位;还有的中介机构甚至放弃操守和底线,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等方面的问题。并表示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个人以为,对于丧失职业操守的中介机构,强化监管不可或缺。

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看门狗”的角色,其地位与作用均不言而喻。但在现实案例中,有的中介机构未能做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有的中介机构视规章制度如儿戏,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比如国内券商行业曾经历经过整顿潮,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生存与竞争压力下,某些券商放弃了应该坚守的行业底线,通过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结果导致其时的三大券商如南方、华夏等均轰然倒塌,整个券商行业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再如近些年出现的多起欺诈发行案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发行人在其中起主要的作用,但券商与审计机构没有勤勉尽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欺诈发行的背后,问题并非不能被发现。如果中介机构职业胜任能力没有任何问题,是能发现蛛丝马迹的。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既要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也要具备职业操守,两者缺一不可。职业胜任能力是中介机构履职的基础与根本,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中介机构不可能扮演好“看门狗”的角色。但具备职业胜任能力的同时,职业操守同样不可漠视。市无信不立。职业操守如何,也是中介机构是否讲诚信的表现。不具备职业操守,那么就有可能沦为“放风者”和造假的“帮凶”,个中的危害性显然比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更大。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2019年6月以来,证监会对86家申请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带病申报”现象较为严重。而且有多达30余家企业在现场检查后,立即终止了IPO审核程序。企业“带病申报”,说明其对于IPO闯关抱有侥幸心理,但作为保荐、审计、律所等中介机构,其执业质量与执业态度同样值得商榷。

防范中介机构丧失职业操守,个人以为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提升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我们常常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持高度关注,但对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往往重视不够。实际上,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内控机制,以及防火墙建设上,均需要不断提升与完善。某些丧失职业操守的中介机构,往往是在上述四个方面出现了问题。

其次, 基于丧失职业操守所产生的危害性,必须对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严厉惩处。一家中介机构如果丧失了职业操守,那么往往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那么,对于丧失职业操守的中介机构,有必要将其扫地出门,以防止产生连锁反应。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必须重拳出击,既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能在市场上产生警示与震慑效果。

此外,中介机构因丧失职业操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的案例看,欺诈发行中已出现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先行赔付”实际上是一种“垫付”,赔偿的主体仍然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因违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目前还处于空白地带,这实际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大短板。既然违规,并且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同样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对象仅锁定于上市公司,也明显不公平。而且,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也有利于提高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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