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银行、信托、保险资管等机构之后,“资管七兄弟”之一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其资管业务也有了规范性文件。上证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AIC开展资管业务进行明确与规范,为AIC资管业务客户募集、资金来源等操作细节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据。
作为银行系的债转股实施机构,AIC通过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主要起到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作为资管领域的新业态,自2017年成立之始,AIC的业务范围内就包括了发行私募资管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但此前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资管业务规模也有限。
此次《通知》不仅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参与认购AIC发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同时也明确了债转股投资计划的具体投向。这意味着,万亿债转股市场将迎来新机遇。
允许符合条件自然人参与认购
抢滩个人财富市场,已成为各类资管机构的共同目标。比如,今年5月1日起,作为私募类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被允许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而此次《通知》中也明确了自然人投资AIC资管计划的相关条件及要求,且要求自然人参与认购的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同样为私募资管产品,《通知》中强调了AIC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资者为具备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不低于300万元。
由于债转股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知》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相较于资管新规要更高一些: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的三项条件之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通知》还对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要求,AIC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资管计划投向各类债转股资产
肩负市场化债转股的历史使命,AIC发行的资管计划也投向债转股资产。《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在投资运作方面,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可投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资管产品规范性文件,此次《通知》中对非标的投资比例并未作出规定。
“基于AIC资管产品的特性,底层可能是债权转股权的整包资产,所以文件中可能没有对非标投资比例进行限制。”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表示。
为更好地服务于债转股业务,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相较于依靠降准资金、注册资本金开展债转股业务,开展资管业务无疑拓宽了AIC的资金来源。AIC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出台或主要为鼓励AIC做大规模,引导外部资金参与。
封闭期内持有份额允许转让
与以往资管规范性文件不同,《通知》中提到了份额转让要求:投资者在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后,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并按照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具体转让渠道为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场所或者方式。
事实上,债转股投资计划为封闭式产品,期限又相对较长,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份额可转让就显得尤为重要。“转让时就涉及估值问题,但这方面文件中没有具体提及。不过,由于每季度必须披露产品净值,后续市场可能将净值作为内部价值,二级交易决定均衡价格。”周毅钦表示。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资金期限相对较长,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产期限相匹配,这和普通老百姓的普通久期偏好有所不同。”周毅钦表示。
与保险资管相一致,《通知》还对代销机构作出要求,AIC可以自行销售,也可委托商业银行等机构代销或推介。业内人士分析表示,这就要求代销机构也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对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匹配,并进行详细地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