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财务公司违法遭罚 放贷不合规借款人形成不良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18号)显示,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财务)贷前调查不到位,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形成不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对江铃汽车财务罚款30万元。

  傅伟对江铃汽车财务贷前调查不到位,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形成不良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对傅伟警告。

  龚良云对江铃汽车财务贷前调查不到位,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形成不良的违法行为负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对龚良云警告。

  宋军对江铃汽车财务贷前调查不到位,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形成不良的违法行为负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对宋军警告。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铃汽车财务的大股东是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集团),持股比例88.13%。江铃汽车集团为江西国控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江铃汽车财务公司违法遭罚 放贷不合规借款人形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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